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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复盘一个案件的经过,最重要的便是法庭调查!
    在这个环节里,法官会对他想知道的一切内容,再复核一遍,并且复查一下检察院提交上来的材料,真实情况如何。
    李笙笙站起身来,拿着准备好的起诉书,宣读道:“益城县检察院起诉书,益检刑诉(2010)第92号,被告人黄涵正,男,,201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14日被逮捕,现押于益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思明,被告人张山琛”
    被告人黄涵正,李思明,张山琛聚众斗殴,寻衅滋事一案,经益城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,于2010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,现经审查查明:2010年8月9日晚间,被告人黄涵正下班回家,与女友杨菲菲,好友张凡前往好兄弟烧烤店聚餐。”
    在同一时间段内,李思明,张山琛等人也在该烧烤店内聚餐,而后,黄涵正因为座位占地空间的问题,与李思明,张山琛等人发生了争执,几人争执不下,随即引发了斗殴,造成现场混乱。
    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:烧烤店老板廖卫东陈述,被告人供述等。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定性被告人的行为。
    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涵正,李思明等人的行为,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,已经触犯《刑法》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,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。
    而被告人黄涵正,系引发该案件事实的主要责任人,属于案件的主谋,应当在量刑时予以注意。
    现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,打击刑事犯罪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,特提起公诉,请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十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对被告人黄涵正,李思明予以惩处。此致,益城县法院,检察员:张益达。”
    见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,严浩继续开口道:“几位被告人,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都听清楚了吗?”
    “听清楚了。”
    “被告人黄涵正留庭,其余被告人退庭候审,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带离法庭。”
    一般法庭调查阶段,法官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,都是一一进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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