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各地农民从逃亡到抗赋抗役,从“盗矿”到武装反抗“矿禁”、“封山”,从抗租到武装“踞田夺地”,明廷被迫改革原本的“两税双册法”。
张居正的“一条鞭法”,具体内容为:赋役合并;农民可以出钱代役,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;田赋、徭役一律征银;役银“量地计丁”,丁、田分担。
虽然“一条鞭法”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,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,使两者合而为一,但农民所有的负担并未丝毫减少,只是将以前所交纳的不合法赋税合法化。
随后便是“万历三大征”的加派,为了对付辽东起兵的努尔哈赤,大明朝廷开征“辽饷”。
“辽饷”加征分三次,第一、第二次每亩加征三厘五毫,第三次每亩加征二厘,三次一共九厘。
至崇祯三年,大明在九厘加征之外,再强征“辽饷”三厘;
十年,为镇压农民起义军,开征“剿饷”,每年加派330余万;
十二年,大明在“辽饷”、“剿饷”之外,复加“练饷”,每年征银730余万。
“三大征”加派高达2000万两,超过正额数倍,百姓苦不堪言。
清军入关,多尔衮为了笼络人心,宣称免去“三大征”,但实际上只是避恶名,改“辽饷”为“九厘银”、“九厘饷”或“九厘地亩”,照旧加征。
“练饷”不仅照常征收,而且还将加派亩额大大扩充。
这便是“黄宗羲定律”当中,典型的将数额巨大、原属临时性摊派的不合法征税,全部纳入正税体制的做法。
至康熙年间,清廷编撰《简明赋役全书》,作为征收地丁银的依据。
并昭告天下:
“将现征钱粮册内有名人丁,永为定额,嗣后所生人丁,免其加增钱粮。”
“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”政策从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,以后到达成丁年龄的,再不承担丁役。
雍正接续这一政策,将其摊入地亩征收,是为“摊丁入亩”。
然,“摊丁入亩”并不是取消人丁税,而是将易于流动的人丁银数额固定化到土地中,以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。
雍正年间,全国的人丁税银329万两,全部